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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民法典中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根据我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的追认权

  ①依照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与有权代理相同。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即为追认权。

  ②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本人事后不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而予以否认的权利,即为拒绝权。本人行使拒绝权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始终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自该行为实施之时起就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这时,就要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①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项权利,即为催告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表示的,即视为拒绝。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为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自己与行为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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