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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恶意诉讼的立法司法及责任认定

  作者季境律师韩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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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01 恶意诉讼的概念和本质

  02 关于恶意诉讼司法实践的立法演进

  03十四五规划和恶意诉讼的立法态度

  04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05恶意认定的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

  06 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07 从统计案例看司法实践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导语

  笔者对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增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以人民法已受理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可以看出各人民法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争议焦点集于构成要件和恶意的认定,本文将就该两大问题进行逐一探讨。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恶意诉讼,虽未有法律明确的定义,但在理论界和实界均有相对一致的阐述,即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遭受损失的行为。

  恶意诉讼本并非知识权领域特有的现象。但是年,随着知识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无形资价值凸显,知识权侵权诉讼成为人们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知识权的无形性与行政赋权性,针对知识权的恶意诉讼也逐渐成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但至今为止,在我现行法上并无对恶意诉讼的专门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各地法均按一般侵权条款进行处理。

  通常的理解,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恶意诉讼本质上是民法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的体现。

  二关于恶意诉讼司法实践的立法演进

  恶意诉讼现象由已久,但在司法实践作为一类专门问题提出规制策略集于知识权领域,民事诉讼制度。早在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民三庭曾专门召开部分地方法和学者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会议,着重就知识权审判领域恶意诉讼问题以及妥善处理其与知识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认为,有关知识权诉权滥用的规定源于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该协议第48条第1项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的赔偿。我法律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但我加入了世贸组织后,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也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的方式对恶意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取得良好效果。

  2011年,最高人民法在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在知识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特别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权纠纷 因申请知识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使得被滥用诉权受到侵害的主体以特定的案由提起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的诉讼。

  2019年修改商标法的过程,在全人大立法首次明确提及恶意诉讼的概念。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依法给予处罚。但该规定并不是因商标恶意诉讼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而是属于司法处罚的性质。

  三十四五规划和目前对恶意诉讼的立法态度

  的十九届五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实施知识权强战略作出重大部署。印发知识权强建设纲要20212035年,面向我知识权事业未十五年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权司法保护体制。就此,最高人民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权审判工作为知识权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和保障的意见,其第13条规定加大对于知识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权制度,依法支持知识权侵权诉讼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2021年6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关于知识权侵权诉讼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发言人提出了以密织的制度遏制惩治恶意诉讼的态度。

  至此,对知识权领域恶意诉讼现象,民事诉讼法予以专门规制,在民事侵权法尚未专门设置特殊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可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侵害知识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在满足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情况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综合考虑侵权恶意损害后果影响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等因素,恶意诉讼实施人占据司法资源等因素予以认定,如果构成情节严重,不但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构成要件

  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性质是侵权纠纷,因此被列为知识权侵权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同时,因为其本质上属于对诉权的滥用,加之知识权这种无形财特殊的特点,在法的86份文书,都体现出对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具有特别的要求,普遍集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行为人提起知识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权权利或者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权,但因该知识权系恶意取得或其他方式导致注册人并不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从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2. 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

  行为人的恶意表现为两个方面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权或其他方式导致注册人并不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下,要明知其取得知识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2目的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恶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权诉讼时。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权时的恶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依据。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恶意取得知识权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

  3.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五恶意认定的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

  在判定损害责任时,侵害行为可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损害结果一般可表现为另一方当事人为应诉而生的经济成本,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难认定,但是如何去认定起诉方的恶意,一直是审判实践的难点和关键。在被统计的判例,起诉当事人是否具有 恶意,法一般会结合认识因素目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认识因素是否明知提起诉讼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基于对权利正当性的审慎判断,该正当性不仅仅包含具有权利表征如已注册登记且为有效状态,还包含了权利取得的正当性权利的实质正当性。

  例如,在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江苏高指出涉案商标是比特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取得的,其并不享有实质上正当的权利基础。家商评委2013年7月22日作出第号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上述裁定亦得到了北京一第295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第79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第93号行政裁定书的维持。华人民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比特公司提起第57号诉讼时实质上并不享有TELEMATRIX商标权。

  在漠志敏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上海高认为虽然上述事实显示18号案诉讼在表面上具备了一定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但是凯聪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故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时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当知道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18号案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6223号民事裁定书亦指出在第1319号案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品实物展示图已经被该涉案专利设计人傅月彩以及富邦公司的经销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多个渠道发布。从相关微信号的名称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相关微信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并未作出特别限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所发布的信息和图片存在限定公开范围的情况,相关信息和图片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富邦公司提起第1319号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并无不当。

  从上文论述可以看出,起诉方在提起知识权侵权诉讼时,应当对权利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判断,确保确信权利的取得是合法的,不仅获得被保护的权利表征,还具备实质正当性,如果该正当性不成立,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起诉方在提起诉讼时,其知识权是被保护的状态,但在起诉过程,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而灭失,此时是否可以径行认定起诉方存在在恶意?在魏敬涛姜良荣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山高指出姜良荣对魏敬涛提起2019鲁01民初498号诉讼时,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家知识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故姜良荣提起知识权侵权诉讼时,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其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就其认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提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家知识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为无效专利的决定,但同样确认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存在差别;而且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就认定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权诉讼时,对其专利权是否有效有确定无疑的判断,从而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魏敬涛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姜良荣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该评述可以看出,仅凭诉讼过程权利灭失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起诉方恶意,还应当根据权利正当性认定上的复杂性,结合起诉方的认识能力,评价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这在权利人系通过继受取得权利权源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尤为关键。

  实践,提起知识权侵权诉讼的一方往往能够拿出权利表征的凭证,如商标注册登记证书等,但实际上其权利可能不具备正当性,由于知识权纠纷的复杂性,在表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如何衡对登记权利与实质权利的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突破权利表征作为提起诉讼的正当性基础,如何判断起诉方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是仍然需要思考的问题。

  目的因素行为人提起知识权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在上海高在漠志敏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认定,原告起诉时明知专利无效,诉请金额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品利润的贡献,在应当预见诉请金额获得法支持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申请财保全冻结被告财,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江苏高在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指出,由于讯公司比特公司同是酒店电话品的专业生商,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比特公司起诉要求讯公司停止生销售宣传TELEMATRIX商标品,其目的显然是排挤竞争对手讯公司,以垄断TELEMATRIX商标相关品在内的生销售,损害讯公司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由于目的是主观心态,综合审判实践看,可通过对原被告的竞争关系诉请金额的合理性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六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对于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我存在立法缺位的情况。目前,在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可直接援引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知识权侵权诉讼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统领性的,适用于一切民商事诉讼,与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般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第二款特别指出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当前在法律,尚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关于知识权侵权诉讼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虽开放式列举的方法规定了部分赔偿项目,但也规定了仅限于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七从统计案例看司法实践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直接损失通过笔者对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的梳理,发现原告因诉讼生的直接损失,如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均能够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告在案外参加无效宣告程序而支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费是否应予支持,各法裁判不一。在胶州市金富元橡塑制品厂诉青岛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认为,无效宣告请求费系原告为应对被告恶意诉讼而生的支出,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本案经最高人民法再审,仅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住宿费交通费,对无效宣告请求费不予支持,但未阐述理由。北京知法在2017京73民初121号判决书指出,至于约翰迪尔公司主张其在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因该部分支出并非赵辉与约翰迪尔丹公司恶意提起涉案案件所导致的约翰迪尔公司的必要支出,与侵权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本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北京知法将损失限定在必要支出,若非必要支出,则无因果关系,也就无从谈及赔偿。

  与之相反,广高在2019粤民终407号判决书,明确指出腾讯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236号案律师费无效宣告请求费本案一审律师费公证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6.05万元,该部分损失为应对恶意诉讼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本予以支持,江苏高在2018苏民终320号2017苏民终1792号判决书均认为该部分损失系原告应对被告得恶意诉讼生,应当支持,并且进一步指出 就涉案专利向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因而生相应的代理费请求费检索费等均属于正常损失范畴,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具体经办人员的差旅费等杂费系合理支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予赔偿。山高广高在司法实践,与江苏高的认定基本一致。

  间接损失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除会给对方带直接损失外,可能还会造成间接损失,如担心被判定侵权而停止使用争议商标,导致更换物料增加人工成本生预期利润损失等,因为该部分损失并未包含在最高人民法批复所称的合理开支当,那么对该损失是否应当由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一方承担?

  江苏高在2017苏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的观点认为,上述损失间接损失可作为应当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广高判决认为,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时,应结合侵权情节及恶意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尚无对因恶意提起知识权诉讼损害责任法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例,法认为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

  引用判决

  2018最高法民再388号

  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

  季境律师个人简介

  法学博士,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证券科技前沿问题

  曾有十年法官工作经历八年大学副教授研究员科研教学经历。现为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检察民行检察厅咨询专家银行法学会理事。

  曾成功办理的标志性案例包括某证券公司被诉证券欺诈案;某基金公司资管计划保底条款无效案;对赌协议有效第一案;某上市公司控股权拍卖第一案。现正在办理的内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红牛商标案;某介机构被诉证券虚假陈述案。

  韩浪律师个人简介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纠纷

  曾担任大型企法律顾问,律师执业以代理案件数百起,在股权纠纷金融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服的企业含人寿某分公司安某支公司铁塔某分公司以及北京市房地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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